《 生育補助 》 桃園的生育補助詳情
我想問一下生育補助 ,單親也可以申請麻? 還是要結婚跟登記才可以? 順便給我生育補助的詳情~謝謝~

**桃園市公所(以下稱本所)為落實照顧婦幼福利,加強婦幼經濟安全 與營養補給,厚植本市長期發展潛力,補助本市婦女生育津貼,特訂 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自訂社會福利措施實施要點辦理。

三、婦女生育津貼之核發單位為本所社會課。

四、設籍本市之婦女生育而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得申請之。

(一) 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二) 設籍本市至胎兒出生日止須滿六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者。

(三) 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市市民者。

五、外籍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生育 子女,以夫在本市設籍六個月以上者,可比照第四點規定辦理補助。

六、生育津貼每胎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並應於生產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七、申請人所生之胎兒確實為本人所生產,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除 繳回已領之補助款外,並願負法律上責任。

八、申請生育津貼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乙份(可至本所全球資訊網下載)。

(二)新生兒出生證明正本乙份。

(三)全戶戶籍謄本(含新生兒之戶籍謄本)乙份。

(四)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五)領據乙份。

(六)申請人匯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帳 號)。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外籍、大陸籍婦女應檢附居留證,非本 人申請者,應檢附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並填具委託書)。

**桃園縣生育補助不是每鄉.鎮.市都有 ,請洽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社會課~
你說你是單親,不知是未婚或離婚 ?如未婚是不能申請生育補助 ,因為要凡設籍本鄉半年以上且為”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於新生兒出生三個月內得申請~~
未婚生子可去申請”特殊境遇婦女生活扶助” :
設籍本縣婦女年滿十五歲六十五歲以下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標準二‧五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夫死亡或失蹤者。
2.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3.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者。
4.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本款所稱單親,係指獨力撫養十八歲以下子女,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離婚或夫死亡者
(2)非婚所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
(3)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滿六個月者
5.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二.檢具證明文件:
1.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2.全戶所得稅證明
3. 三個月內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4.申請子女生活津貼需附子女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學生證影本(16歲以上在學學生)
6.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助標準:
未獲政府其他項目之生活補助或安置於福利機構者,由縣府核發婦女緊急生活扶助費,以每人每次最低生活費*3個月補助為限(同一案情不可重複申請)。

四.申請期限:事發後六個月內。

五.受理處:本所社會課。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申請資格
扶助對象:補助對象以設籍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處一年以上徒刑且尚在執行中,另一方或實際照人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因遭遇重大傷病未能就業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非婚生子女負教養責任之一方或實際照顧人無力撫育者 

二、所需檢具證明文件:
1.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2.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證明、不動產證明。
3.受補助之兒童少年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申請人及代理人之印章。
5.學生證影本(16歲以上在學學生)

三、受理處: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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