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育補助 》如何申請彰化生育補助以及生育津貼
請問應該準備甚麼證件? 另外生育補助的部分 ,我戶籍在彰化縣 ,老公在雲林縣 ,寶寶要跟我在彰化報戶口 ,我需要準備老公的戶籍謄本嗎?

生育補助 :
符合條件者,每胎補助5000元(94.7.1日修正每胎5,000元、雙胞胎10,000元、三胞胎30,000元、四胞胎以上100,000元)

※申請資格
一、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者)
已婚夫婦其中一人設籍並居住本市達一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二、申請期限:產婦應於生育後三個月內檢附證件提出申請。
三、檢附文件:
1.申請表一份
2.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夫妻不同戶,二戶戶籍謄本皆應檢附)
3.出生證明正本一份
4.產婦及代理(辦)人需攜帶身分證及印章。相關事宜彰化市公所洽詢電話:04-7222141-27

生育津貼(版大要問的是不是"育兒津貼"?如果是的話如下)
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二)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三)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四)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說明】
(一) 未就業審核基準,為申請人至少一方符合: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且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兩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

(101年度18,780元*12月=225,360元)。

(二) 有關申請案件之戶籍、未就業審核、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財稅、公費安置收容、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補助及其他生活類補助或津貼等資料,由政府相關機關直接進行查調及比對,申請人無須檢附資料。但屬特殊情況者,受理機關得請申請人自行舉證資料。

第五點 本津貼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 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1. 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3. 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4. 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5. 未婚生子之婦女。

(二)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前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父母或監護人均未提出申請時,始得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

第七點 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 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縣市。
3. 兒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4. 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5. 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領取本津貼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之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申請流程
(1) 民眾於每月25日前至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本項補助,公所應即審核文件是否齊 備,經審核未齊備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四個工作天內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應 以書面駁回之。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2)經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公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資料提出申復。
(3)申請人依文到30日提出申復,經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本津貼。
(4)申請人逾三十日始申復者,視為重新申請。

以上資料為參閱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福利科. 每一縣/市政府/鄉鎮區公所ㄉ申請規定可能不同,以當地公務機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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